文化部114年「臺灣文化路徑推動計畫」補助案
§ § 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3年11月11日止 § §
一、申請條件:
(一)計畫內容需符合本局推動之試行文化路徑主題,並能完整論述標的場域於該文化路徑主題之重要性或特殊意
義。(試行文化路徑主題及所涉及之區域依申請年度所規範之內容為準)。
(二)申請單位需具有擬申請標的場域之產權、管理權,或於計畫申請同時已與產權、管理單位取得合作協議,且能提供相對自籌經費者。
二、試行文化路徑主題及所涉及之區域:
(一)臺灣多元族群文化路徑:具有各族群多元交流歷史記憶與內涵之文化性資產(臺南、高雄等區域為優先)。
(二)產業文化路徑:符合以下各類之有形及無形文化性資產:
1、糖業文化路徑(臺北、臺中、彰化、雲林、嘉義、臺南、高雄、屏東、花蓮、臺東等區域為優先)。
2、礦業文化路徑(基隆、臺北、新北、桃園、新竹、苗栗等區域之煤礦業為優先)。
3、林業文化路徑(嘉義區域為優先)。
4、水文化路徑(雲林、嘉義、臺南區域為優先)。
三、補助項目:
(一)文史調查及研究。
(二)在地組織串連及青年社群培育。
(三)教案編寫與共學課程規劃(執行單位若為大專院校以下之公立學校,則需以縣市政府為提案單位)。
(四)跨界媒合不同藝文團隊或產業(由在地團隊提出申請,該團隊須提出具有計畫相關實務經驗之實績證明)。
(五)環境整備及優化(資本門):與主題敘事相關之場域空間環境維護整備、周邊環境整理與修建,以及相關設施景觀優化(僅限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中央政府機關(構)、國營事業機關(構))。
四、計畫執行期程:自本局核定日起至114年11月15日止。
五、補助額度:
(一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中央政府機關(構)、國營事業機關(構)、國立大專院校:每一提案計畫申請補助經費不限,同一案件可同時申請經、資門項目。
(二)專業團隊與民間團體:每一提案計畫申請補助經費額度以經常門70萬元以內為原則。
(三)實際核定額度仍需由本局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調整,並以114年度內可完成為原則。
六、申請作業:
(一)申請時間: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11日止(以郵戳為憑,申請資料於收件截止日前(含)未完整提送者不予受理,電子公文及親送者所附之實體附件亦比照辦理)。
(二)申請資料: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申請補助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各5份至本局(需提供電子檔)。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;非產權單位申請者需併附與產權單位之合作或授權協議書。
(三)申請限制: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,同一計畫案內容已獲得其他機關補助者,不得重複申請;若於核定補助後查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,將撤銷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