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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目的:
- 為深化本市社區營造推動量能及地方文化治理,鼓勵各區公所整合轄區文化資源,串聯公私協力網絡,培力在地人才及組織,輔導地方組織推動文化事務及公共參與,建立以區公所為核心之社區營造推動機制,強化區公所推動地方文化事務、整合資源及陪伴地方發展之功能,提升地方自主發展能量,爰推動區公所社造中心計畫,並訂定本須知。
- 共同規定工作項目 :
- 推動公民審議(非必辦項目,列為補助從優考量)。
- 配合行政作業。
- 整合地方資源。
- 呼應永續發展政策目標。
- 發展創新提案。
- 區級社造中心進階工作項目 :
- 辦理社區(含個人)、學校輔導。
- 辦理人才培力。
- 申請資格 :臺南市各區公所。
- 區級社造中心(示範點、潛力點):依審查結果核定區級社造中心層級及補助經費,其中區級社造中心示範點每案不得逾新臺幣65萬元;區級社造中心潛力點每案不得逾新臺幣35萬元。
- 區級社造推動計畫 :依審查結果為準,不得逾新臺幣25萬元。
- 受理申請期限:
區公所請於115年9月22日(二)前,備妥申請文件一式10 份、提案自主檢查表,並檢附電子檔光碟1份,至本局辦理審查。申請案件以送達本局時間為準,逾期不予受理。 - 相關問題,請洽劉小姐,電話:(06) 295-9205 或 (06) 299-5965。
- 相關參考資料
116年度臺南市區公所社造中心推行計畫-徵選須知-115.07.30(公文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