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鼓勵臺南市(以下簡稱本市)各區公所、社區組織積極推動社區營造工作,喚醒居民對在地認識與認同,以共同規劃具凝聚社區向心力之社造活動,激發文化生活創意;並鼓勵區公所推展村落文化工作,提升資源弱勢地區之藝文發展,以培養文化公民,落實生活美學,建立社區總體營造永續經營基礎,爰訂定本須知。
補助對象
一、本市社區組織:
(一)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社區發展協會、人民團體、基金會。
(二)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、位於本市之各大專院校。
二、本市各區公所。
申請單位須於提送計畫前召開居民討論會議,並於105年1月15日前函送申請文件一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至計畫主要執行區域之區公所,由區公所彙整或召開會議討論後,於105年1月25日前函送申請文件至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審查(以送達時間為準),逾期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