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鼓勵臺南市(以下簡稱本市)各區公所、社區組織、學校、團體積極推動社區營造工作,以激發公民情感認同,深化公民參與公共事務、營造在地行動、進而建構在地知識深耕社區文化內涵,促進城鄉互助,強化行政整合協力機制,拓展社區創新能量,培養文化公民意識,提升生活美學,建立社區總體營造永續經營基礎,爰訂定本須知。
補助對象
一、本市團體組織:
(一)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社區發展協會、人民團體、基金會、社會企業等。
(二)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及位於本市各大專院校。
二、本市各區公所。
申請單位須於提送計畫前召開居民討論會議(含公民會議、世界咖啡館會議、開放空間會議等),並於106年1月15日前函送申請文件一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至計畫主要執行區域之區公所,由區公所彙整或召開會議討論後,於106年1月25日前函送申請文件(含電子檔光碟)至本局審查(以送達時間為準),逾期不予受理。